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赵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3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款112165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了依法查询经查,除了委托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2165元、申请执行费15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翟至宇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