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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55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禇明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闫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