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470号
申请人:*******三兴伟晨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三兴鼎盛村*组(市***三兴鹏宇机械厂内)。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原告*******三兴伟晨机械厂与被告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兴伟晨机械厂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三兴伟晨机械厂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兴伟晨机械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