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47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鼎盛村**(市锦丰镇三兴鹏宇机械厂内)。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与被告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伟晨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