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2财保15号
申请人: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行董事长。
住所:民乐县北环路东段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3249045
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767891162
住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申请人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632平方米的使用权及该用地上构筑的4497.27平方米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6632平方米的使用权及该用地上构筑的4497.27平方米的房屋及构筑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毛学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