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990号

申请人: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

法定代表人:董洪涛。

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法定代表人:韩忠贤。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8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大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元。

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