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沧海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09民初1510号
原告:***,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崇礼区。
被告:石家庄沧海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龚尚嘉苑1-1-1101。
法定代表人:孟风花,改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飞扬、石家庄沧海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