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126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童彬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53.30元,减半收取计19,176.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