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0437号
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童彬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关荣,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诗
书 记 员 周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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