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27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鹤祥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在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嘉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冬梅
人民陪审员  马海瑛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