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927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