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126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262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44,16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白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4,165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