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22民初1613号
原告:民乐县丰乐煤炭二级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91620722MA74T1AQOY
法定代表人:吴云民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民乐县丰乐镇海潮坝河西侧
电话:15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丁,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缺席)
91620722686053093W
法定代表人:池新,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敬业路北段
原告民乐县丰乐煤炭二级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乐县丰乐煤炭二级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乐县丰乐煤炭二级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煤款66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30日,被告因取暖所需向原告赊购大煤6610元,当时原告派车将8.475吨大煤送往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会计朱雪芸声称公司暂时资金紧张,要求原告给予宽限,口头答应春节过完公司有钱就及时给原告付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起诉。
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1、2021年7月1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的金额为6610元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及原告自己记账本一份,拟证明原告出售给被告煤炭8.475吨,每吨价格780元,总价6610元;2、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任荣厂长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含三段对话),拟证明被告公司任厂长一直陈述要向原告支付煤款;3、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公司原会计朱雪芸的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1)原被告口头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的经过与事实;(2)原告履行了给被告供应煤炭的合同义务;(3)任荣在2020年8月开始任被告公司厂长并主持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4)与原出纳王丽萍的通话录音相互应证,证实2021年7月原告向被告送达了金额为6610元的煤炭发票一张;4、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公司原出纳王丽萍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2021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给了煤款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610元;5、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公司原门卫滕开基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2021年元月份原告将煤拉到被告公司并将煤卸到被告公司的事实。以上证据原告当庭出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1月,原告负责人与被告原会计口头达成煤炭购销合同,于是原告将自己的煤炭8.475吨送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时任会计朱雪芸收货,因当时被告未筹到钱,被告公司会计朱雪芸与原告公司负责人达成合意,煤款先欠着,待被告有钱后再付。2021年7月,由于煤款一直未支付,朱雪芸告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原告将发票开具好后交付给被告公司原出纳王丽萍。后煤款一直未付,朱雪芸与王丽萍相继离职,原告负责人与被告公司厂长任荣联系,任荣表示会尽快付款,但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未付款,现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虽然没有原被告共同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告主张的欠款也没有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债权债务凭证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原告与被告公司原员工通话录音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具有证明力,结合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原告账本等证据已经形成了互相印证的证据链,该证据链能够得到唯一结论。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民乐县丰乐煤炭二级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煤款661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民乐县天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知: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