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靖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
上诉人上海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一(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乾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