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0897号
原告:***,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信
书 记 员 王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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