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某。 上诉人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3元退还上诉人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