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福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某。
上诉人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3元退还上诉人上海源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朱红
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书记员周益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案号:(2010)浦民二(商)重字第2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