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财保189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