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0449号
原告: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