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4315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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