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剑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080号
原告:上海剑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剑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原告上海剑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剑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剑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吉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晨晨
书 记 员 郑文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