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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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临商初字515号
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小良,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弟雷,总经理。
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定作承揽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一批建筑涂料产品,合同对定作产品的品名及颜色、数量、单价、运输及验收方式、付款时间等均作了明确约定。2008年4月22日、4月30日,原告分两次将被告定作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其指定的地点,被告予以验收签收,价值人民币798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对原告的多次催款一直认欠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筑涂料定作款798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9.53元(算至2009年3月30日),共计人民币83719.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一、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二、定作承揽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证三、产品发货单二份,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的价值为79800元定作物。
证四、核帐催款函一份,以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9800元。
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进行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定作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79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7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9.53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定作款79800元。
二、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9.53元(计算至2009年3月30日)。
本案受理费1893元,由被告上海润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帅 晓 峰
人民陪审员 胡 专 政
人民陪审员 朱 立
二 0 0九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