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苏州市伟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344号
申请人:苏州市伟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聚峰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胜,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A座1301房屋。
负责人:朱亮。
被申请人: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伟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伟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42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伟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42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