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878号之二
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责任人:***,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塔城市宁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与被告塔城市宁达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5元,减半收取计793.75元,由哈巴河县美园花草树木绿化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