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2931号之三
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兴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银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红寺堡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