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绥中县旭阳渔业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中县旭阳渔业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县旭阳渔业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