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59,9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21,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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