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大连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钟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12民初2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0,000元,受理费6,864元、执行费6,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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