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大连沈辉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2执6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崔荣胜,系该合作社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与大连**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1,188.3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9,700元,尚欠21,488.33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