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德北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旅民初字第1015号
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涛,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广文。
被告:大连海德北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德北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因继续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6元,免予收取,其他诉讼费100元,计100元,由原告大连旅顺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