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胡桥八桥路710A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4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5,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等。但被执行人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执行期间,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化工区奉贤分区XX区XX路西侧XX苑第XX-XX号(共计42幢房屋)、第XX-XX号(共计25幢房屋)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我院与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沪奉规土(2013)88号复函我院:“该宗土地属于历史违法用地,根据市规土局操作口径可办理协议出让,我局可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司法文件,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本院于2018年4月5日依据申请人之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驰佳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化工区奉贤分区XX区XX路西侧第XX-XX号XX苑二期项目(共计42幢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经上海高院摇号选定评估机构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评估,并出具沪国衡估字(2018)第1031号估价报告。本院拍卖处置过程中,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来函,认为依据上海市政府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及《奉贤区柘林镇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海市化工区奉贤分区XX区XX路西侧第XX-XX号XX苑二期项目(共计42幢房屋)地块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只能拆除复垦,已不能按照沪奉规土(2013)88号复函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据此,本院认为该房地产项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五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斯峰
审判员  汪立军
审判员  李伟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思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