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乾,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宝城路158弄3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樊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联嘉好丽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乡云善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联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原审镇镇仕林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林进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秦家沙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巧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来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联嘉好丽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联嘉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0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