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灌杨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灌杨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并予以销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