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灌杨民初字第0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39499.8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00元。因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723执2383号]。2018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执监3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实地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6534.7元,本院扣缴执行费148.02元,余额16386.6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上海市××、××、××室房屋,该房屋已被设定两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以(2019)苏07执39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社会发布了对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悬赏公告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日,下达了对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金星的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8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军,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卢 澄
审判员 王宜东
审判员 张 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