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恢12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区七莘路XXX号XXX、XXX层。
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区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沪长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办公用房。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区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1206室、1207室办公用房已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本院另于2020年10月15日至上述房产处张贴处置公告。同年10月10日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金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尚需时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沪长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控制措施到期之前,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控措施,逾期申请的后果及损失,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正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