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嘉好丽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联嘉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执2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634075A。
法定代表人:樊金星。
被执行人:江苏联嘉好丽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9329140。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执行人:南京联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1570509。
法定代表人:林进步。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
***与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嘉好丽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联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3139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260583.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与申请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2、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12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至本地协控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该债权已转让,正在与其他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对于该转让行为,本院已裁定不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杰
审判员  刘彬
审判员  陈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