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336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俞琼,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协议签订地点在松江,且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要求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木工分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公路XX号的邦全(上海)石材经营有限公司产业园项目木工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将该工程以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运输、包税、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合同中约定的包工包料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特别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公路XX号,属于本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屠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