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愉,男,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倍如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投资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