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愉,男,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倍如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第三人上海倍如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