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3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愉,男,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倍如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第三人上海倍如建筑安装工程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