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3503号
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纬二路北、**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