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25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9号3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举,总经理。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