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25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9号3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举,总经理。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