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908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二号滩。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保全费1387元,合计3161元,由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