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304民初23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梓萱,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坣岗社区坣岗大道文体中心商业楼****6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5HG5F。 法定代表人包正华。 委托代理人***,***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原告***支付6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325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25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额外支付20000元违约金;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125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25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额外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原告***应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其因本案事故受伤的诊疗病历、诊疗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等原件材料; 四、原、被告各方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32元、鉴定费47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 永 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代)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