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破申4号
申请人: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27008433。
法定代表人:戴雪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2563225P。
法定代表人:周小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6月8日,本院对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超108650000元,至今未获清偿,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中心村,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对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适格,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明缺乏清偿能力。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树平
审 判 员 刘安丰
审 判 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春明
书 记 员 徐承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