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27008433。
法定代表人:戴雪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广年、杨杰,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注册号321200000017780。
法定代表人:周小芳。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3394770C。
法定代表人:栾绍根。
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重工)、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机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12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6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5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8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船舶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无银行存款、无国有土地房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房产、机动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依法查封,并已处置完毕。
执行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
另经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已于2018年7月对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厂房及设备等全部处置完毕。
3、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次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在2020年8月31日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所有财产正在被其他案件处置,本案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承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