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千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23财保63号 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PK1GXF,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旻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5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6222××××7013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一年。担保人广东亦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G7××**的小型轿车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5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6222××××7013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一年。 二、以5万元为限额,查封担保人广东亦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G7××**的小型轿车,期限一年。该被查封物在查封期间由权属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赠与、出租、抵押等处置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