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394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南坑队“对面林”之三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C5AC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都依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路19号一楼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666424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中山市都依你服装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都依你服装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PK1G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都依你服装有限公司、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为135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3元,合计2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韶信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