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8310号之一
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丽珠,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刚。
被告:梁定远,男,1968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14日,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