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7068号之一
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丽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定远,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2020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5,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25元,两项合计9,580元,由原告上海萱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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