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1975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莉,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定远,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冯明,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彬。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富公司)、被告梁定远、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朝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莉、被告安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被告梁定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印,被告朝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富公司、梁定远共同支付***工程款人335,37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5,37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是科研创意产业园项目工程主体钢筋工程的施工方,安富公司为科研创意产业园项目工程发包人,梁定远是该工程的分包人。2018年11月11日,梁定远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科研创意产业园项目的主体钢筋项目发包给***,并签订《上海普道科研创意产业园钢筋工班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事后安富公司认可该份协议,并在施工现场派驻工作人员监督***施工。2019年1月27日***与安富公司对账达成“科研创意产业园项目钢筋班组对账单”,对账单确认安富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620,188.2元。因安富公司、梁定远先后共向原告支付1,327,340元,尚欠***工程款292,848.2元。2019年春节后,安富公司要求***变动部分施工,***依据要求进行施工,又产生新人工费,计42,526元。截止今日安富公司及梁定远共欠***工程款335,374.2元。完工后,***多次要求安富公司与梁定远结算工程款,但梁定远视而不见,现为维护自身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
安富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安富公司是项目的总包方,2018年5月间,安富公司将该工程中所涉劳务部分发包给朝领公司,梁定远受该公司的委托与安富公司签订工程土建项目,安富公司从未将该工程发包给梁定远个人,梁定远是与朝领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从***提供的材料看,***是与梁定远签订的钢筋班内部承包协议,安富公司对此并不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梁定远直接向***支付工程款。安富公司只是按照朝领公司指示向***及其他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因此***与安富公司之间本身无关联。而且***已收到的工程款远远超过其应收的工程款,因此***要求安富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梁定远辩称,不同意***的诉请。工程前期的确是***和梁定远合作,负责钢筋工的工作,但是到2018年年底***这边就直接和公司接洽,梁定远后来退出不再负责该事,并直接由公司支付工资。如果需要支付工资,也应该是公司来支付,而不是梁定远个人来支付。
朝领公司辩称,从诉状上看和朝领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再说朝领公司跟项目的劳务关系本身就不成立。朝领公司跟这个项目发包方、总包方也没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该项目的劳务人员也没有劳动关系,因此朝领公司认为不应该成为被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3日,朝领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工作人员梁定远与安富公司签订相关的土石方工程合同、建筑劳务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等。2018年5月23日,梁定远与安富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安富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998弄的“科研创意产业园”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朝领公司。2018年11月11日,梁定远又与***签订一份《上海普道科研创意产业园钢筋工班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该工程项目的结构主体钢筋工程清包工,合同约定了结算方法及出勤人员生活费支付方法等。在合同左下角梁定远写明:如果在2018年底梁定远本人不能按此合同支付工程款,***和钢筋工班全体工人可向项目部要求公司付工程款。同日,该合同文本交由安富公司工作人员励从平签收。该承包协议书签订后,***进场施工。2019年1月26日,梁定远与***又签订一份《上海安富普道项目部钢筋班组结算承诺书》,载明:(1)本人梁定远同意普道项目部钢筋班组劳务施工由安富公司直接发包结算;(2)承包价格及其他事宜按2018年11月11日梁定远与***签订承包协议书执行;(3)结算与付款由安富公司直接支付。后梁定远退出施工。***完工后,与安富公司工作人员励从平在2019年1月27日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620,188.2元。期间,安富公司和梁定远先后向***支付工程款1,327,340元。2019年春节后,安富公司要求***变动部分施工,又产生人工费42,526元。至此欠***的工程款为335,374.20元。后***多次向安富公司、梁定远主张工程款未果,2019年10月***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3破4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梁文锋对朝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中元信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朝领公司管理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朝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根据案情需要,将朝领公司变更为被告。
本院认为,朝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梁定远,梁定远持授权委托书与安富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然该合同由梁定远个人签名,但其代表的是朝领公司,该合同的主体是安富公司与朝领公司,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后梁定远又与***签订《上海普道科研创意产业园钢筋工班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将项目工程的主体钢筋以清包工的形式发包给***,同样,该合同虽然由梁定远个人签名,但实际上是代表了朝领公司,故***与朝领公司之间形成劳务清包的法律关系,该份《上海普道科研创意产业园钢筋工班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完工后与梁定远签署一份承诺协议书,商定由安富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和支付,梁定远的这一承诺书行为,也代表了朝领公司,因此事后励从平代表安富公司对***的清包工程量所作的结算,对朝领公司具有约束力。***完工后,朝领公司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理应由朝领公司支付给***。现朝领公司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起诉至本院时被告朝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尚未受理,故本院可以依据给付之诉予以判决。但因朝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故***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本案中虽然安富公司也曾经向***支付过工程款,但因其与朝领公司之间尚有工程土建承包关系,安富公司按照朝领公司要求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工作人员,也在情理之中。但据此并不能表明***所有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由安富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安富公司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35,374.2元(原告***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以335,37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30.61元,由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海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雨晴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