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52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新弟,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新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费新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费新弟偿付原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费新弟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多投无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冻结了其名下财付通账号,并扣划其名下财付通存款137,568.2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2,400元,余款65,168.28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号。本院已在一审中依据原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费新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和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进行了财产保全,但该保全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